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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消防救援大队:
为高质量完成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任务,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明确裁量幅度,现将法律适用和主体认定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抓好贯彻落实。
一、法律适用
2021年11月9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施行,违法行为适用新法规定。
二、厘清责任边界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厘清社会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中的责任,正确认定违法主体。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受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符合从业条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委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对消防设施检测、保养、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对检测、保养结论文件中的设备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并采取替代措施;当自身不具备保养、维修能力时,应当与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签订合同、委托其提供专业服务。
三、检查内容
检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时,应当查阅质量管理体系档案、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保记录、设备台账和实物、专业设备出入库登记和计量认证、办公面积证明文件、技术档案、执业人员资格等与从业条件有关的资料,同时,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测、维保项目实地核查机构的执业行为和服务质量。
在检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服务质量时,应当查阅委托人留存的相关技术档案、相关票据,查验、测试有关设备设施。
附件:部分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连云港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4月11日
附件
部分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在不满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第三、四、五条相应条件时与受托单位签订维护保养检测、评估合同或事实上已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裁量基准】
较轻:不具备法人资格(非法人企业或法人分支机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足;基础设备配备不足;专业设备配备70%以上;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专业设备配备不足70%;无质量管理制度体系或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设施操作员人数配备不足;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专业设备配备不足50%;注册消防工程师配备不足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3次以上或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具虚假文件】对于有证据证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既包括伪造证明文件,也包括出具形式合法而内容虚假的文件,可认定为出具虚假文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裁量基准】
较轻:出具的虚假文件中,有2处以下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出具的虚假文件中,有3处以上5处以下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伪造证明文件的;出具的虚假文件中,有6处以上内容与事实不符;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石油化工企业出具虚假文件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出具虚假文件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保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中,其从业人员未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内容、要求、周期、操作规程等进行检测保养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裁量基准】
较轻:存在2处以下未按标准检测保养的;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存在3处以上5处以下未按标准检测保养的;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存在6处以上未按标准检测保养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存在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且事实上已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处罚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裁量基准】
较轻: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1份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2份的;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3份以上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后,以签订合同方式或在实际开展活动中,全部或部分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
【处罚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第(三)项。
【裁量基准】
较轻:转包、分包1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转包、分包2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转包、分包3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六、【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与其聘用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供劳动赚取薪酬的行为。
【处罚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量基准】
较轻: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1次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次的;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3次以上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本单位不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未经注册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其他从业条件中规定的应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业、执业人员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处罚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量基准】
较轻:无相应资格从业人数在实际执业人数占比在30%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无相应资格从业人数占实际执业人数占比在50%以下的;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无相应资格从业人数占实际执业人数占比超过50%的;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工程师资格。
【处罚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裁量基准】
较轻: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的;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或者未加盖机构印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按照服务合同提供给委托方的年度或阶段性结论文件没有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名或机构未加盖印章的行为。
【处罚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裁量基准】
较轻: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存在1处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加盖执业印章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存在2处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加盖执业印章的;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项目负责人和消防设施操作员应当到现场实地实施。
【处罚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量基准】
较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和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处罚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裁量基准】
较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其中两项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其中两项到五项的;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其中五项以上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处罚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裁量基准】
较轻:服务对象为一般单位或场所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服务对象为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服务对象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较轻、一般、严重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0-30%、30%-70%、70%-100%三个量罚阶次;“以上、以下”均含本数。